四川围挡厂家介绍围挡设置规定_围挡应遵守规定
根据四川建设委员会相关规范,施工围挡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:
1. 工程围挡的高度应保持一致,且在色彩和样式上要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。
2. 建筑工程围挡需要在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合理设置范围。同时,建筑工程围挡的基础外侧应退让至不少于1米的建设用地边界。对于国有土地储备和房屋征收地块,围挡应沿规划红线设置,实现“即征即围”和“先围后拆”的要求。
3. 除了道路施工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分段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外,其他围挡不得中断或留有缺口。对于市政、园林、道路挖掘或占用等临时性施工,若不适合设置封闭围挡,应明显标示警示标志(夜间应设立警示灯)并使用移动围挡,并派专人负责管理。
4. 除了市政、园林、道路工程外,施工期超过3个月的工程应采用砌体基础的硬质围挡;施工期在3个月以下的工程可以使用临时彩色压型钢板活动围挡。
5. 围挡应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,保持整洁完好,不得涂写标语。
6. 在软土地基上、深基坑影响范围内、城市主干道、人流密集区以及高度超过2米的情况下,应选用彩钢板作为围挡材料。
7. 建筑工地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2.5米,其他区域的工程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1.8米。
8. 道路两侧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围挡的外侧不得凸出物。在进行高处作业时(高度超过2米),应设置防护栏杆或在人行道部位架设不低于2.1米的防护走栏。
9. 市政工程围挡使用注水式全塑围挡、护栏或折叠栅栏等硬质材料时,高度不得低于1.8米。对于交叉口或道路中间不适宜设置较高工程围挡的情况,高度可降至1.1米。
10. 围挡应采取抗风措施。
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调整施工围挡的范围,以减少对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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